据新华社北京4月28日电《个体工商户条例》已经2011年3月30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新华社28日受权全文播发这一条例。
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制定《个体工商户条例》,旨在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条例从两个方面体现了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的健康发展:
一是取消了暂行条例规定的一些不适当限制,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发展提供了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
取消了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人数的限制。取消了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身份限制。暂行条例规定的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人员范围为“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条例扩大为“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扶持、服务措施,明确规定登记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年度验照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明,依法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申请贷款;金融机构应当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为个体工商户申请贷款提供便利。
条例共分3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