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华西村党委书记 吴协恩
受国际大环境的影响,国内经济发展速度明显放缓,我们很多经济实力较强的村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可以说,这是农村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村集体经济组织面临的一次最大的机遇和挑战。在此,我作为中共十八大、十九大代表,中共江苏省第十三届委员会委员,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委员,江苏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想和大家一起共同学习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这部旨在“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的法律,将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对这部关乎村集体切身利益法律,我从一个村书记的角度,谈几点自己的理解。
第一,什么是农村集体所有制?
农村集体所有制,在计划经济时代和改革开放以来的界定很不一样。在这部法律出台与施行之前,对此已有许多的实践与理论探索。众所周知,农村改革的主要历史成果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即安徽小岗村首创的包产到户,其运作并没有突破集体所有制的外壳。回溯性地看,这是“二权分置”,所有权归集体,承包权归农户。后来又发展出第三权“经营权”,种田大户或农业投资者向诸多农户租地,扩大经营规模,通过土地流转,增加农民收入。
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各省级政府要对清产核资工作作出统一安排,从2017年开始,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要求逐步推进,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有序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
在上述文件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界定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是特殊的经济组织,可以称为经济合作社,也可以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规定“现阶段可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以便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即将施行的法律,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义为“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中应当标明“集体经济组织”字样,依照本法登记,取得特别法人资格,依法从事与其履行职能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且不适用有关破产法律的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出资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但本身不是公司,不适用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从与公司的差别中,我们可以看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性。
公司一般是若干个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分配股权,最高决策机构是股东大会,以股权为基础确定控制权与分配收益,通过买卖股权实现股东的进入与退出。相形之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机构”,也就是说,未成年人、其他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以享受收益与福利,但没有投票权与决策权,是部分成员的“一人一票”,这与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一股一票”原则很不一样。
第三,集体财产会不会消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退出的,可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获得适当补偿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财产权益,但是不得要求分割集体财产”。由此可见,集体财产类似于大家族的公产或巴菲特的“慈善信托基金”,子孙不分割,永续传承。前者是为了维持农村集体的团结与向心力,后者是为了维持家族的和睦与凝聚力,两者的功能是类似的。
或者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仅仅是一个市场主体,还是一个社会保障机制。如果说自然人、公司之类市场主体会因自然死亡而消失或因经营不善而退出,从而消失于历史的长河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论上则是永续的,只要后继有人,不会因成员老死或经营不善而消失,这是其作为市场主体的特殊性。
作为社会保障机制,在全国绝大多数地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替的是传统大家族或宗族的生态位,后者以永续的公产给子孙提供生养、养老、读书、济贫、应急与融资等各种支持与保障,前者同样是以永续的集体财产给成员提供各种支持与保障,尤其是托底功能。显然,正是基于这种思路与考量,集体财产才没有通过物理或股份分割确权为农民的个人财产。这是我们理解这部法律的一把钥匙。
第四,董事会与村委会如何分离?
这部法律有利于促进经营权、治理权有效区隔分离,既有利于保障农民权益,也有利于使乡村趋于善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选举理事会成员,理事长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管理集体财产。这与“基层自治性组织”村委会就区隔开来了。让产权的归产权,治理权的归治理权。过往,村主任对基层政权与集体财产一把抓,存在较大的设租寻租与化公为私风险。
第五,离开村的人还能不能回村?
这部法律有利于从农村出去的优秀人才回流,进而振兴乡村经济、促进公共治理与价值观等方面的品质提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这是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与户籍脱钩,让出外工作、就业与经营的人有“可以安放的乡愁”,有“回得去的故乡”。鼓励青年返乡创业,也鼓励走出去的成功人士回馈乡村,给每一位返乡人员留一个心灵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