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要闻 > 正文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村镇银行标准出台
作者:cuncuhui 点击数:2927 更新时间: 2009-08-15 来源:农民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6月18日电(记者 白洁纯 刘诗平)记者18日从中国银监会获悉,银监会近日发布《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准入条件、改制工作的程序和要求、监督管理要求。

  依据《暂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必须满足村镇银行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包括必须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除此之外,拟改制小额贷款公司还应当在法人治理、内部控制、经营管理及支农服务等方面符合一定要求。

  一是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健全。

  二是考虑经营能力和持续发展的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按《指导意见》新设后持续营业3年及以上;清产核资后,无亏损挂账,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是小额贷款公司资产风险分类准确,且不良贷款率低于2%;已足额计提呆账准备,其中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30%以上。

  四是小额贷款公司资产应以贷款为主,最近四个季度末贷款余额占总资产余额的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75%,且贷款全部投放所在县域,最近四个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均不低于60%。五是小额贷款公司抵债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暂行规定》的出台,对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持续稳健发展具有积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对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活跃县域和农村金融市场,加强对“三农”和中小企业的支持将发挥积极作用。


2009年6月19日

 
免责声明:村社网对刊登之所有信息不声明或保证其内容之正确性或可靠性;您于此接受并承认信赖任何信息所生之风险应自行承担。中国村社发展促进会,有权但无此义务,改善或更正所刊登信息任何部分之错误或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