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念《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三周年
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这部法律实施以来的三年,是社会各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关注度不断提高、认识不断加深的三年,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成效显著的三年。这部法律的实施,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意义重大而深远。
一、法律实施三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成效斐然,为推动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发挥了积极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总量迅速增长,入社农户稳步扩大,正在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市场竞争、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载体。到2010年3月底,全国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27万多家,实有入社农户2300万左右,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农民专业合作社广泛分布在种植、畜牧、农机、渔业、林业、民间传统手工编织等各个产业,在组织农户开展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引领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组织载体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了农户间的联合与合作,已经成为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突出亮点。实践证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既坚持了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又实现了农户间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促进了小农户与各类市场经营主体的有效对接,以及农业生产资源和经营要素的优化配置,成为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
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功能不断健全,正在成为率先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的重要力量。据统计,目前全国已有20800多家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了农产品“三品一标”质量认证,25700多家合作社拥有注册商标。广大农户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极大地推进了农业生产标准化和农产品品牌化,不断开拓市场,有效地提高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了产品市场竞争能力。
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领域不断拓展,日益成为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法律实施三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内容从单纯的技术、信息合作,向共同从事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储藏、加工等方面拓展,使农民成员更多地参与到农业生产经营多环节利润的分享,入社农户的收入普遍比非成员同业农户收入高出20%以上。在产业合作的基础上,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开展信用、保险等方面的互助合作,共同分担生产经营风险,抵御自然和市场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产业发展带动村容改善、促进乡风和谐,为推动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农村发挥了积极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推动形成了“一村一品、一品一社、一社一业”的产业格局,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了坚实的产业支撑。
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参与基本农田整治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和村容村貌的改善。通过开展生产、服务等方面的合作,广大农民群众互帮互助的合作意识、团结友爱的合作精神、民主管理的合作理念进一步得到锻炼和提高,干群关系进一步密切,邻里关系进一步和睦,农村社会发展进一步和谐。
二、法律实施三年来,各地各部门通力协作,形成了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的良好环境
广泛开展法律知识的学习宣传,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观念深入人心,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社会氛围初步形成。三年来,各地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学习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激发了广大农民群众兴办专业合作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社会各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识逐步深化,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纷纷提出建议和提案,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类传媒广泛宣传成功合作社的典型经验,促进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初步形成。
系列配套法规规章的颁布施行,为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配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示范章程》和《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等法规规章相继颁布实施,形成了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快速发展的法规制度体系。三年来,地方立法进程逐步加快,截至目前,浙江、湖北、陕西、北京、江苏、黑龙江、辽宁、湖南、山东、安徽等10省市人大在坚持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地方实际,先后颁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有力地促进了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和壮大。
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系列优惠扶持政策陆续出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近年来的多个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了一系列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特别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的宏伟目标,进一步指明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方向。三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精神,先后制定了财政、税收、金融等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优惠扶持政策。一些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成为国家涉农建设项目的承担主体。良好政策环境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
指导和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举措卓有成效,有力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场竞争能力的提升。以管理规范化、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为核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在各地广泛开展。以合作社直供、原产地直采为主要内容的“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企对接”等现代流通方式在各地深入推进。一些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践发展需要,设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和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业务辅导,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指导和服务。
三、进一步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大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尽快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在充分肯定法律实施三年来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仍然存在许多不足,面临许多困难。合作社发展任重道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要切实贯彻落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牢固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业和农民的观念,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指导和服务,提升合作社发展质量和水平,使之尽快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广泛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以示范社建设行动为重要抓手,发挥示范社“领着农民干、做给群众看”的示范带动功能,树立一批可学可比的标杆和样板,推进合作社发展规范化上水平。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扶持力度,对民主管理好、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优、社会效果好的优秀示范社,给予财政奖励补助。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国家支农建设项目。进一步梳理和明确税收、金融等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深入推进“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企对接”,支持引导合作社与大型超市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高校、龙头企业等建立各种产销关系。加强合作社人才培训和现场教学基地建设,注重通过实地考察和学习交流,提高合作社管理人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推广一些地方将大学生村官机制引入合作社建设的成功经验,为合作社发展提供充足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认真总结宣传各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好做法、好经验,不断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和法律的各项规定,切实做到依法办社、依章办事,提升合作社发展质量和水平。一要切实加强内部规章制度建设,不断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依法办社、依章办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的根本要求。要建立健全“三会”制度,充分保障成员对合作社事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法依章建立健全成员个人账户、会计账簿、财务管理制度和盈余分配制度,与成员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只有真正做到民主办社、民主管理,让成员当家作主,广大成员对合作社才有归宿感,合作社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才能不断增强。二要组织农户率先实行标准化生产,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开展标准化生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要积极组织成员开展标准化生产和相关技术规程的培训,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制度和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统一质量安全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统一农业投入品采购供应,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只有广泛实行标准化生产,合作社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高了,广大消费者对合作社才有信赖感,合作社的吸引力和感召力才能不断提高。三要不断加强品牌化建设,努力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树立品牌意识、加强品牌建设,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要进一步增强品牌意识,积极开展“三品一标”认证,用“三品一标”引领品牌化,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和优质优价的市场定价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只有合作社产品的品牌打响了,广大成员对合作社集体荣誉感才会进一步增强,合作社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才能不断扩大。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广大农民群众的伟大创造和自愿选择,是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有效途径,也是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必然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是具有光明前途的事业。我们相信,有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怀,有国家法律的保障,有社会各界的支持,有广大农民群众的热情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定能够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作者:农业部副部长 陈晓华 责任编辑:蔡薇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