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农发行、中储粮总公司等联合发布了《2009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预案》规定,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等6个小麦主产省的小麦最低收购价以2009年生产的国标三等小麦为标准品,白麦每市斤0.87元,红麦、混合麦每市斤0.83元。最低收购价适用时间为2009年5月21日至9月30日。
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收储库点的到库收购价。《预案》规定,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小麦为2009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除了6个小麦主产省外,其他小麦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政府自主决定。
《预案》指出,最低收购价适用时间为5月21日至9月30日。在此期间,当小麦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公司和有关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在上述小麦主产区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小麦。
为防止出现“转圈粮”等问题,预案执行期间,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承储企业以及承担小麦最低收购价收储任务的库点,一律不得直接和间接购买国家拍卖的最低收购价小麦。
2009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