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上午,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全国政协委员、中农办主任陈锡文在大会发言中指出,尽管我国粮食生产连续6年丰收,但我国农业的基础仍然薄弱,必须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力度,培育有知识、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稳定完善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但一段时期以来,有些地方却出现了一些不注重保护耕地和不利于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现象,必须引起高度关注。”
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的基本经营制度,“这就明确了农民、农户是农业的经营主体。”陈锡文指出,现在有些地方热衷于把工商企业等大资本引进农村直接租赁农民承包地进行农业生产,这就改变了农户作为农业经营主体的地位。一是把农民变成了雇工,这将对农民的心理和农村的社会组织结构产生深刻的影响;二是公司企业绝大多数都不从事粮食生产,只种高价值经济作物,甚至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三是一旦市场发生变化,公司一撤,给农民留下大量难以处理的遗留问题。陈锡文强调,要保障农民的主体地位,这是农村乃至整个社会稳定的基础。
近年来,为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有些地方推出了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住宅进行抵押贷款。陈锡文认为,“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获得,都是以他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为基础的。一旦经营失利,失去了抵押的两权,农民还有没有集体组织的成员权?失去土地和住房的农民会不会流离失所?非本集体的成员获得了两权,是否也可以获得该集体组织的成员权?这些问题都关系到农村经济、社会组织的稳定。”陈锡文指出,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为什么一些地方还要试?只能说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严重滞后,但改革必须有利于农村经济社会制度的稳定。
近年来,有些地方因为国家批准的建设用地指标不够用,就采取了拆迁农民住房、合并村庄的办法,以增加城市建设用地。陈锡文在发言中指出:“只是为了增加城市建设用地,就到农区去搞并村合居,就很可能会侵犯农民的基本权益,对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留下大量难以解决的深层次矛盾。”陈锡文提出,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必须有利于农村的长期稳定和持续发展,必须尊重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作者:施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