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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作者:cuncuhui 点击数:2432 更新时间: 2010-02-10 来源:农民日报
 
 

  采访人:本报记者彭丹梅
  解读人: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孙中华

  记者:2004年以来发布的一号文件都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了明确要求。今年的一号文件又就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出了哪些方面的要求?

  孙中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探索和伟大创造。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方兴未艾,呈现出数量增长快、带动农户多、产业分布广、服务内容宽等特征,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作用凸显,成为加快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突出亮点。截至2009年底,全国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24.64万家,比上年增长一倍多;实有入社农户约2100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8.2%,入社农户数量也比上年翻了一番。但从总体上看,农民专业合作社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需要不断加大培育和扶持力度。今年的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进一步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指明了方向。深刻领会这一精神,对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我的理解,主要是通过加大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扶持力度,全面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的能力。主要措施包括:新增农业补贴适当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对服务能力强、民主管理好的合作社给予财政补助;各级政府扶持的贷款担保公司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服务范围,支持有条件的合作社兴办农村资金互助社;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全面推进“农超对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

  目前,各级财政扶持资金规模逐年加大,2003年到2009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专项资金13.75亿元,各省级财政安排专项扶持资金18.2亿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合作社的四项税收优惠政策;银监会、农业部联合发文出台了五项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措施;陕西、湖北、北京、江苏、黑龙江、湖南、辽宁等7省市出台了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地方配套法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政策和法制环境。但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涉及的产业是弱质的农业,成员是各类市场主体中最弱势的广大农民,需要国家给予特殊的更大的支持。特别是中西部地区、边远地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更需要给予倾斜。为贯彻落实好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一系列政策要求,农业部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抓紧出台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国家有关涉农项目的办法,将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财政专项和投资建设项目,尽可能地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积极争取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各级政府扶持的贷款担保公司的服务范围;支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探索组建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具体模式;全面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法律政策落实情况检查。

  记者:在2009年提出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基础上,今年一号文件又提出了“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的要求,请问有何政策含义?

  孙中华:这充分表明,中央将进一步加大对示范社建设的支持力度。为了树立一批可学可比的典型,发挥示范引路作用,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运行机制、增强内部活力和发展后劲,去年9月,农业部与发改委、财政部等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启动了示范社建设行动。截至目前,各地确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县42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21499个,其中省级9401个,市级6159个,县级5939个,为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奠定了坚实基础。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对服务能力强、民主管理好的合作社给予补助”,释放出明确的政策信号,就是要围绕示范社建设行动,以示范社为标杆,以示范社为方向,以示范社为抓手,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下一步,农业部将按照11部门示范社建设行动意见的要求,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提高管理规范化水平;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制度,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产标准化水平;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无公害、绿色、有机等“三品”和地理标志认证工作,发展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提高经营品牌化水平。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认定工作,对服务能力强、民主管理好的合作社给予补助,扶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快速发展,增强合作社示范带动能力。

  记者:去年,作为农业部办的22件实事之一,“农超对接”试点工作受到了广大农民及消费者的热烈欢迎。今年一号文件提出了全面推进“农超对接”的要求。请问农业部将采取哪些新的举措进一步推进这项工作?

  孙中华:为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开拓产品市场,去年,农业部与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开展“农超对接”试点,引导大型连锁超市直接与鲜活农产品产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接。试点经验表明,“农超对接”是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代农产品流通方式的一种有效途径和措施,实现了农民、超市企业和消费者三方受益,现实效果明显。截至2009年底,全国已有22个省(区、市)的7400多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产品销售金额达到87.3亿多元。其中,由农业部直接帮扶引导实现“农超对接”的合作社达到600多家。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全面推进农超对接,重点扶持农产品生产基地与大型连锁超市、学校及大企业等产销对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指明了新的对接方向。下一步,农业部将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全面推广“农超对接”营销模式,支持引导1000家左右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生鲜农产品与超市或流通企业建立产销对接,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开拓农产品市场。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高校食堂农产品采购开展“农校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学校实行产销对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直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引导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提升产加销一体化发展水平。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合作社产品展示展销活动,帮助合作社拓宽营销渠道,扩大社会影响,提升产品知名度。开展“农企对接”试点,引导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产品质量合格的农资生产企业进行产销对接,防止假冒伪劣农资坑害合作社及其成员,降低合作社的农资采购成本,实现节本增效。

  记者:大家注意到,今年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农产品加工企业”,请问对这一政策精神应如何理解?

  孙中华: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内涵丰富,意义深远。伴随着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和国际化进程不断加快,新时期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必然面临来自国内外的各种新挑战,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型的市场主体,迫切需要强化内在能力。我理解,今年一号文件提出“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实际上就是鼓励农民通过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发展农产品加工业,这样就可以进一步延伸产业链条,提升产品附加值,使农民最大限度地享受农产品加工环节的增值利润。从许多发达国家农业发展的历程看,农业合作社在逐步壮大后,进一步向农产品加工业延伸,是一个必然趋势。下一步,我部将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推动合作社自办农产品加工业的税收优惠、信贷保险支持、用地用电扶持等政策措施的完善和落实。

  记者:作为指导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业务主管部门,请问农业部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方面,今年还有哪些具体措施?

  孙中华:中央一号文件的发布,为进一步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指明了方向。在认真贯彻一号文件,做好上述几项工作的同时,农业部还将进一步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养力度。确认一批培训基地,加快合作社人才培养,计划培训10万名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才,提高合作社经营管理水平,为合作社规范化、上水平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提高合作社管理水平。组织实施好“阳光工程”和“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才和财务会计人才培训规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公益性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开展优秀示范社、优秀理事长、优秀辅导员等表彰活动,不断加大典型宣传力度,交流成功经验,弘扬合作精神,进一步扩大社会影响,营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链接

  2009年,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方兴未艾,呈现出数量增长快、带动农户多、产业分布广、服务内容宽等特征。

  从发展数量上看,截至2009年底,全国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24.64万家,比上年增长一倍多。山东、江苏、山西、浙江、河南、河北、辽宁、安徽、四川、黑龙江等10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占到全国总数的65.5%。

  从入社成员看,实有入社农户约2100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8.2%,比2008年翻了一番。

  从产业分布看,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及种植、养殖、农机、林业、植保、技术信息、手工编织、农家乐等农村各个产业,主要分布在种植业、畜牧业,种植业大体占40%,畜牧业占1/3,比例为30.9%。

  从服务内容看,农民专业合作社逐步从起步时的技术互助、信息传播,扩展到资金、技术、劳动等多方面的合作,从生产领域逐步向生产、流通、加工一体化经营发展。据统计,从事产加销综合服务的占56%,以运销、仓储服务为主的占8.6%,以加工服务为主的占5.5%,以技术信息服务为主的占11.6%,开展其他服务的占18.3%。农民专业合作社共为成员代购或者合作购买农业生产资料价值1100.8亿元,代销或者合作销售农产品价值2312.3亿元。

责任编辑: 崔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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