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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论坛纪要
作者:cuncuhui 点击数:3686 更新时间: 2009-08-15 来源:村促会
 
 

    由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学会、中国农业经济法研究会、中国村社发展促进会共同主办的“全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论坛”,于2005年12月3日至4日在北京召开。本次论坛以提升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创新能力为主题,解读国家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重点,交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探索和创新,以搭建一个交流经验、寻求合作、优势互补、共谋发展的平台。

 

    原中顾委委员、中央农研室主任杜润生同志,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扶贫基金会会长段应碧同志,农业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张红宇同志,国家发改委农经司副司长胡恒洋同志,农业部农研中心副主任宋洪远同志到会讲话,三个学会、协会的负责人郭书田、骆友生、余展同志主持了会议,来自全国14个省市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主管部门及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近百名代表参加了论坛。本次论坛,交流了经验,讨论了发展农业合作组织的若干问题,形成了共识,是一次高水平、高效率、富有成效的务实的会议。

(一)

    会议认为,农户从各自独立的分散经营走向联合或合作经营,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合作经济最早出现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当时个体农民,为了避免被资本家吞并,相互联合,共同投入资金和劳力,形成合作经济,至今经久不衰。这种出自农民自身要求的合作,目的在于共同应对市场竞争。杜润生同志指出:“中国缺乏合作传统。我们从50年代开始,推行农业领域的合作化,是作为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组织工具,高级社完全消灭私有成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无代价公有化,可以说是对农民的剥夺。”这种合作化,并非真正出于农民自身的需要与自愿,受到了农民的抵制。段应碧同志强调指出,农民需要多种形式的联合或合作,其唯一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进入市场,从而更好地发展农村经济,使自己得到更大的经济利益。至今,为什么要发展农业合作经济、建立合作组织,目的是什么?仍然是一个需要明确的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会议认为,今日的合作,应以农民家庭承包制为基础,以不改变财产权属为前提,以“民办、民管、民享”为原则,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这是发展农业合作经济应遵循的基本指导思想。

    会议认为,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都应受到重视,得到支持,使其相辅相成,共同发展。我们既应当看到,随着农业市场化和社会化的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了可喜的发展;同时,也应看到,经过改革的洗礼和发展的锤炼,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已非原来意义上的集体经济,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社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企业的资产,为社区农民共同所有,农民应有决策参与权、收益分配权、管理人员选择权、资产处置权等权利。这就需要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保证这些权利的实施。北京郊区许多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实践证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能代替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社区合作的组织、资产、人才资源是发展专业合作的重要依托;专业合作的兴起,也促进了社区合作的发展。可见,这两种合作形式并不互相排斥,而是相得益彰,互为补充,不可替代的。在立法中,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都应是合作社法人,应享有相同的权利。

(二)

    会议交流了各地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情况及经验。主要的是:

    1、合作社是农民联合自助的组织,对内以服务农民为宗旨,而不以赢利为目的,重在为成员服务,增加入社农民收入,为社员谋福利。

    河北省清苑县农林高优专业合作社,是个跨社区的合作经济组织。目前有社员8673户,附属户32000户,范围涉及6县市57个乡,建立分社89个。该合作社面向大农业,引进、实验、示范、推广新技术,降低投入成本,增加农产品产量,10多年来共为社员及附属户增加纯收入8100万元。

    湖南省澧县生猪养殖协会是为会员服务的专业合作组织,从1997年成立到现在,已经在全县发展瘦肉型猪养殖专业户4231户,年出栏瘦肉型猪50余万头。协会对会员实行“四统一保”,即统一供种、统一饲料、统一技术服务、统一保价销售。协会提供技术、信息、销售方面的服务,减少市场风险,使养殖户每出栏一头生猪增加33元的经济效益,全年产生经济效益1650万元。

    2、合作社组织农户进入市场,聚合规模经济,增强整体竞争力,节约交易成本,提高经营效益。

    湖南省石门县柑橘协会,也是个跨社区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下设10个专业分会和17个乡镇基层分会,以及湘冠果业有限公司、植物医院、柑橘研究所和柑橘技术讲师团等团体会员单位,现有会员1169个。他们一是通过开展技术、农资供应、销售和维权服务增强协会吸引力;二是通过发展专业大户、加强基地建设、提高果品质量等措施,来发挥协会的示范效应,扩大协会带动力;三是通过健全组织机构、加强行业自律、培育协会实体,来提高协会的凝聚力;四是通过产业水平的提升,增加橘农的收入。在协会开展全程服务后,使橘农每亩增收1250元以上。

    陕西省铜川市绿色食品生产者技术协会,现在有2000多户果农会员,共有优质苹果基地6000多公顷。2004年该协会向国家质监总局申报并获得了“陕西苹果”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权,采用了国际上最先进的质量保证追溯系统“二维码”,解决了产品进入市场后的质量追溯、产品流向、适时管理等一系列问题,为铜川乃至陕西苹果打破国际贸易壁垒,走向世界领到了“世界身份证”。

    3、合作社是农民自我教育、传播合作精神和科学文化的大学校。

    吉林省梨树县夏家农民合作社提出了把合作社建成和谐家园的口号,具体做法:一是加强社员政治文化学习,提高他们的政治思想觉悟和农技知识不平;二是组织社员开展文化活动,增强凝聚力;三是开展扶危济困,帮助弱势群体。合作社还义务为村里修路、修水渠,热心帮助村民解决家庭纠纷。

(三)

    会议反映,我国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1、法律地位不明确。首先,我国尚未出台与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其法人主体地位未确立。其次,以股份制组建的合作组织,对以技术、劳务、土地、设备入股的股份缺乏统一标准的评估系统,造成内部分配的不公平、不公正。其三,社员的法律意识淡漠,在交易的过程中还处在“弱势”地位。所有这些,都制约着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也不利有序竞争。

    2、内部管理不规范。一是大部分合作社没有登记注册、没有章程;二是制度不健全,缺乏具体的管理制度,如议事制度、监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三是组织机构不健全,相当多的合作组织未设财务管理机构和监事机构;四是许多合作经济组织在重大项目和活动中决策不民主,社员很少参与决策和管理,合作意识不强,只顾利益共享,不愿风险共担,这些都是农业合作组织发展中的不稳定因素。

    3、组织化程度低,带动作用不明显。我国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绝大多数规模小,不到10人的占相当大的比例,产品市场占有率低,抵御风险的能力有限,市场谈判地位低,带动作用也不大。由于自身经济实力不强,服务功能较弱,更谈不上按照质量标准进行组织生产,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4、资金紧缺,制约了自身发展。各地反映最突出的是资金问题,有的地方虽然制定了优惠政策,给予信贷扶持,但贷款额度有限,难以发挥较大的作用。另外,突出反映的是在农产品运输中,仍有不少障碍。

    5、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过程中存在某些异化现象。比如:在发起方式上虽然体现以农民为主体的特征,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区域行政力量、龙头企业、工商业资本的介入,农民仍是处于从属地位。对此行为,目前的法律和政策还无法屏蔽。

    此外,我国农业合作组织中的组织者、管理者还面临着综合素质不高、适应市场经济的意识和能力不强等问题,懂技术会管理、市场开拓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缺乏,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合作经济组织的创新和发展。

(四)

    论坛会上,与会代表针对目前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现状,以及将要出台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提出了若干意见和建议:

    1、加快立法步伐,及早规范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法人资格。目前,我国农业合作组织的法人地位缺乏法律支持,有的作为社团在民政部门登记,有的作为企业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也有的作为农业技术推广单位在农业部门登记,其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因此在制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时应明确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合作社法人”,尽快确立农民合作组织的合法地位和运行规则,该法规范的对象不仅要包括专业合作组织,还应包括以土地为纽带的社区合作组织以及股份合作组织,应是一部完整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同时应把登记部门与管理部门统一起来,不应形成“两张皮”。

    2、加大政府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力度。合作经济组织是弱者的联合,农业又是弱势产业,因此政府必须有所作为,必须加大扶持、支持力度。一是要加大引导力度,典型示范,以点带面带动整体发展。二是要加大支持力度,为其发展提供公平性竞争环境、优惠性政策措施、合法性法律法规等支持制度。三是要加大指导力度,在土地流转、生产资料和产品供销、技术推广、人员培训、信贷金融、法律法规、信息咨询等方面提供全方位的指导,提升合作组织的谈判地位、运行质量、交易效率和资源要素的获取力度。总之,政府应当引导而不强迫,支持而不干预,指导而不包办。

    3、统一管理体制,理顺各种关系,改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体制环境。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登记与管理应统一,避免出现新的矛盾。为了加强对农业合作组织的规范管理,克服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现象,建议明确由各级政府的农业行政部门主管,各类专业合作组织的成立报经同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接受农业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承担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情况调研、政策制定、发展规划、组织建设、监督检查等工作,设立必要的部门对其进行管理。

    4、倡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的联合和合作。合作社之间的联合对于农民通过合作经济组织途径,实现利益表达和政治参与的双重目标,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在我国发展合作社之间的联盟也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发展合作社之间的合作和联合,其途径是多方面的:一是在政府推动下,一个行政区域内的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统一的联合社;二是政策鼓励和法律支持,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自发地由下而上的组成联合社,从乡(镇)基层到县再到全省范围内逐渐联合,直至建立“农民合作社中央联合社”;三是依靠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延长产业链逐渐实现跨区域的联合。

    5、鉴于本届论坛务实高效,收获较大,与会代表建议每年举办一次“全国农业合作社社长论坛”,以便更广泛地交流各地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经验,为他们提供一个交流沟通的平台,促进其健康、稳步的发展。

全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论坛秘书处

200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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