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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村委会组织法修订热点(下)
作者:cuncuhui 点击数:2456 更新时间: 2010-01-14 来源:农民日报
 
 

  我国农村基层情况差别很大,有的村经济发展比较好,有的村很穷,而且人也很少——

  有必要村村建立村务监督机构吗?

  【草案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应当具备财会、管理知识,并由村民选举产生。

  【审议意见】陈斯喜委员说,草案增加规定所有的村都应当建立村务监督机构,是否有必要,需要很好地研究。因为农村基层情况差别很大,有的村经济发展比较好,有比较多的村财务,需要加强监督。有的村很穷,没有什么钱,而且人也很少,都要搞这样一个监督机构,会使村里的机构设置过于庞大。有些比较小的村,经济不太发达,由村民代表会议监督就可以了,不一定设置单独的监督机构。建议将此修改为“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设立村务监督机构”。

  全国人大代表傅企平也认为,对于经济比较发达地区的农村,要建立监督机制。因为很多农村的村务公开并不真实,比如通过土地流转,就会给村里带来一些利益,把道路、水利等一些基础设施的工程款进行转移等。因此,要加强对村委会的监督,这样实际上是爱护他们。

  郎胜委员认为,现在确实存在有的村委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发扬民主,甚至出现贪污腐败,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对村委会加强监督是必要的。但是这个监督并不是一种简单形式上的,而是真正地让村委会在人民群众中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我国各地情况差别大,各地农村的规模、地域面积也很不一样,是否要在农村选举建立一个监督机构,需进一步研究论证。村委会本来就是最基层的自治组织,它成立之后就出现在广大村民之中,随时接受村民的监督。再增设一个监督机构,浪费民力,增加群众负担。

  郑功成委员则建议删除此条规定,没有必要建立村务监督机构。因为村民委员会是自治组织,应该直接对村民负责、对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村务应当公开,直接接受全体村民的监督。

  从2008年开始,每年选聘2万名高校毕业生下乡当村官,实践证明这个举措对改善农村面貌意义很大——

  是否应赋予大学生村官选举权?

  【草案规定】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也可以进行登记。

  【审议意见】姜福堂委员认为,现在号召大学生到农村去当村官,草案规定要求最低在农村居住一年,大学生到农村怎么当村主任?建议对被选举对象应该开一个口子,引导人才到农村去。

  陈骏委员说,大学生村官是一个新生事物,是培养社会主义接班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措施,中央高度重视,从2008年开始,连续5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工作。选聘数量为10万名,每年选聘2万名。实践证明这个举措对改善农村面貌意义很大。这些大学生下去以后很明确不是当农民的,是要进村民委员会的,希望草案把这个问题明确。

  温孚江委员认为,大学生当村官已经不完全是为了解决就业的问题,而是在城镇一体化条件下大学生就业重心下沉的需要。有的大学生村官不想考公务员,就在村里干了。对这些村官应该在法律中单列一条,大学生村官应该有被选举权。

  王宁生委员说,大学生村官如何界定?是权宜之计解决就业问题?还是真正加强农村基层的民主建设?大学生村官的做法若要长期做下去,则需要在草案中有所规定。

  全国人大代表杨成涛则认为,法律应尽量少规定同意参加选举的人员,这类的规定太多了以后,并不是法律在操作,而是由人操作,如果这个人参加选举对我有利,我就同意,如果对我无利,那我很可能就不同意他参加选举。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这样规定,各方面的条件并不具备。户口不在本村,那么与他的实际利益关系不大,那就没有必要参加选举。

  草案规定村委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但并未细化——

  村委会应怎样向村民会议负责?

  【草案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审议意见】截至2008年底,全国共有村委会60.4万个。目前,全国85%的村建立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92%以上的村建立了村民理财小组、村务监督委员会等组织。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高宝龄说,村委会是经过选举产生的,其职能是法定的,那么它的权力来源应该是全村村民,村民会议应该是村里最高的权力机构,而村民委员会必须向村民代表和村民公开财务、公开村务,接受监督。因此,草案应该明确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会议的关系。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张晓山说,按照草案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但是怎么负责?怎么报告工作?这里面应该还要细化。村委会本身是执行机构,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职能如何界定?应明确规定,村民会议是村里的最高权力机构,设立村民代表会议的村应该由村民代表会议行使村民会议的职权。应该把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和村委会之间的关系进一步理清。

  黄燕明委员建议进一步理顺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关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范围、议事程序,必须由村民会议授权,希望草案能对此有所规定。

责任编辑: 胡骁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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