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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村委会组织法修订热点(上)
作者:cuncuhui 点击数:2662 更新时间: 2010-01-14 来源:农民日报
 
 

   “一年干,二年看,三年等着换”,是当前村委会3年任期形成的现状。为了避免造成短期行为——
 
   村委会任期能不能改为5年?
 
   【草案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审议意见】张学忠委员说,“一年干,二年看,三年等着换”,是当前村委会3年任期形成的现状。建议将村委会任期由3年改为5年。这样有利于村委会班子的稳定和建设。如果村委会班子轮换过快,容易造成短期行为。
 
   金硕仁委员也认为5年比较合适。其理由一是有利于相对稳定村干部。干部稳定了,才能够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把精力、功夫下在农民致富和村务管理上。二是有利于降低换届选举成本。10年来的实践证明,每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成本太高,各级政府牵扯的精力也太大。三是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每当换届选举之时,也是农村不同宗族、派系相互联合或者相互争斗最为活跃的时候,而延长村民委员会任期,则在相对较长的时间里有利于保持村里的稳定。
 
   符桂花委员建议将此条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选举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延长选举的,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上届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至下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时止。村民委员会成员可连选连任”。
 
   郑功成委员不赞成将村委会任期由3年改为5年。他认为,村委会的任期,应与党章规定的党支部任期2至3年相一致,在党章对党支部任期未作修改之前,现行法律规定的村委会3年任期不宜改变。3年一选,也是对村干部监督的有效形式。任期3年客观上不应存在所谓一年熟悉情况、二年做事、三年等着再选的情形,因为一个村子的人,大家彼此之间都再熟悉不过,不需要很长时间去慢慢了解。如果这一届村委会干得好,完全可以连任。
 
   姜福堂委员说,任期适当地延长,有利于农村领导班子有所作为,有利于班子的稳定。他认为3年时间太短,5年太长,至少应是4年。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武寅则认为,我国幅员辽阔,东中西部差异很大,农村的情况也是千差万别,在村委会任期上,不宜使用5年或者是3年这样一刀切的硬性标准,各地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来确定村委会任期的长短。
 
   在村委会选举中,一些地方存在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行为,但法律规定比较笼统、原则——
 
   吃喝送礼算不算贿选?
 
   【草案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无效。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举报,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作出认定,并责成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审议意见】目前,全国95%以上的村委会依法实行了直接选举,绝大多数村进行了7次以上村委会换届选举。当前,一些地方在村委会选举中存在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行为,对社会、政府的影响相当大,而村民甚至已经对选举中的这些不正当竞争手段习以为常。因此,一些委员建议,在该法的修订草案中,应该确定贿选等不正当手段的标准,对这些行为应该有明确的界定。
 
   贺旻委员说,对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采取不正当手段的处理,法律规定的比较笼统、原则,到底什么是贿选难以认定,也难以处理,而且追查责任主体,也不够明确。应进一步理顺权限职责,避免出现问题时造成推诿扯皮现象。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吴金亮说,在农村,人情关系复杂,一些候选人跟村里很多人沾亲带故,不能吃一顿饭、送一点礼就说这是贿选。应明确达到多少金额、涉及多大选民比例才能认定为贿选。
 
   李传卿委员建议把“贿赂”改为“拉票贿选”。实际工作中拉票贿选情况在村委会的选举中,在一些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如果能够在法律上把拉票贿选明确为不正当手段,对全党、全国整治拉票贿选这一违法行为有好处,而且对选举来讲也更有针对性。
 
   金硕仁委员建议可以通过制度建设杜绝贿选现象。他认为,现行村民委员会选举要先产生候选人,这样使得竞选对手明朗化,容易出现贿选。目前,全国有的省份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规定,不进行候选人选举,不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职位,从整体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按得票多少直接确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法律虽然赋予了村民罢免村官的权利,但在实际中很难操作——
 
   能否降低村官罢免门槛?
 
   【草案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理由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表决有效;投票的村民过半数同意,始得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的,应当主动辞职;拒不辞职的,应当启动罢免程序。
 
   【审议意见】近年来,村官违法违纪呈高发态势。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立案侦查的涉农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中,农村基层组织人员4968人,占42%,其中,党支部书记1739人,村委会主任1111人。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虽然村民对有的村官很有意见,法律也赋予了村民罢免村官的权利,但在实际中很难操作。
 
   黄镇东委员说,草案规定的罢免程序比较复杂,根据现在村民的素质,要启动这种民主性很强的程序也与现实情况不吻合。是否可以考虑,评议中两年不称职的视为自动辞职。
 
   郑功成委员说,按照草案规定,提出罢免需要20%以上的选民联名才符合条件,而候选人最低只需要15%以上的选民支持就可当选。也就是说,罢免的门槛比当选的门槛还要高,他认为应该倒过来才正常。这是一个村民自治制度,如果得不到多数人的同意,那么合法性是要大打折扣的。
 
   朱永新委员认为,只要发生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就可以自动终止。大部分村民出现不信任投票以后,就应当停止其职务。而且,任何时候出现评议不称职的就应当自行终止,没必要再启动罢免的具体程序。同时,建议将“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修改为“三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和二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否则像一些宗族势力比较强的地方,或者有一些动机不纯的人,动不动就启动罢免程序,这样的成本太大。
 
   倪岳峰委员也认为连续两年不称职才辞职的规定过宽,建议将此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监督机构成员被评议为不称职的,其职务自动终止”。

作者:申保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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