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要闻 > 正文
 
保障广大农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要点
作者:cuncuhui 点击数:1632 更新时间: 2009-12-23 来源:农民日报
 
 

  12月22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增加村务监督机构完善民主评议内容

  1982年宪法明确提出在农村设立的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确立了村委会的宪法地位。截至2008年底,全国共有村委会60.4万个,村委会成员233.9万人。近年来,为调动村民参与村级事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村民议事和村务监督组织建设普遍得到加强。目前,全国85%的村建立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92%以上的村建立了村民理财小组、村务监督委员会等组织。

  为进一步完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草案依据近年来各地在村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增加了村务监督机构和村务档案制度。草案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应当具备财会、管理知识,并由村民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草案同时完善了民主评议的内容,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进行一次。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的,应当主动辞职;拒不辞职的,应当启动罢免程序。

  扩大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事项

  民主议事是村民自治中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制度,对于制约村民委员会不作为或者滥作为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民主议事制度,草案充实了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八项扩展为十二项,并规定了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这十二项村民会议可讨论决定的事项为: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本村公益事业的筹资筹劳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的工作;撤销或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撤销或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审计制

  目前,全国95%以上的村委会依法实行了直接选举,绝大多数村进行了7次以上村委会换届选举。在选举中,竞职演讲、治村演说等形式普遍实行,竞争日益激烈。1998年11开始实施的村委会组织法,只对贿选及其查处进行了原则规定。对实践中发生的各种各样的贿选行为,各地普遍反映具体认定时法律依据不足。2007年,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直接收到的85件群众来信中,有62件涉及村民委员会选举问题。其中,反映“贿选”问题的占十分之一。

  为进一步规范村委会选举程序,修订草案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无效。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举报,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作出认定,并责成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草案同时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并明确了任期和离任审计包括的事项,主要有本村财务收支情况;本村的债权债务情况;政府划拨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常保、租赁、担保、出让情况;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

  村委会成员选举和罢免程序进一步完善

  村民委员会选举是实行村民自治的重要环节,修订草案依据近几年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实践经验,对村民委员会选举作了进一步完善。明确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缺额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的,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予以免职,缺额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参加选举的村民进行登记,草案除规定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户籍在本村,登记参加选举或者选举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接到村民选举委员会通知表示参加选举或者书面委托他人投票的村民可以进行登记外;还明确规定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也可以进行登记。

  草案同时完善了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程序,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理由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表决罢免要求的村民会议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表决有效;投票的村民过半数同意,始得罢免。罢免要求通过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缺额的补选。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草案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作者:申保珍  责任编辑:蔡薇萍

 
免责声明:村社网对刊登之所有信息不声明或保证其内容之正确性或可靠性;您于此接受并承认信赖任何信息所生之风险应自行承担。中国村社发展促进会,有权但无此义务,改善或更正所刊登信息任何部分之错误或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