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对土地制度改革、农村经济发展道路的讨论,或许让很多人觉得,大资本主导农业固然不好,但除此之外又能怎么样呢?! 今日这篇丹麦合作社的介绍是在农村经济产业组织的可能形式方面提供一些国际经验。丹麦的农业合作社,把农民组织起来,既发展了农业生产,又维护了社员之间平等关系,打破了农业必须资本化的主流舆论陷阱,值得我们深思。
十九世纪中叶以来,丹麦合作社运动蓬勃发展,目前已遍布农业、消费、信贷、手工业生产、住房、保险、银行等各个领域,特别是农业合作社成为市场经济体制下长期稳定发展的典范,丹麦因此被称为合作社的摇篮。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农村,合作社在丹麦社会和经济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丹麦人都参加合作社,一个人还不止是一个合作社的社员。作为弱势群体自治组织,合作社在保护社员的经济权益、提高社员的生存能力、供应生产和生活资料、提供社区服务、创造就业机会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深刻地改变了丹麦面貌。
丹麦是北欧的一个小国,却是一个经济强国,更是一个农业强国。丹麦现在是世界上经济社会发达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 丹麦寒冷、干旱、气候多变,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对农业生产并不优越。然而丹麦却创造许多世界第一,取得了骄人的成就,令世人刮目相看。丹麦人均肉类占有世界第一,猪肉出口世界第一,被称为"猪肉王国"。人均谷物占有量居世界首位。丹麦是欧洲最大的粮食生产国之一。劳动生产率处于世界领先水平。一个丹麦农场大约可以养活150-160人。世界上最大的牧草种子出口国。丹麦的种子业,特别是牧草种子驰名全球。种子生产在丹麦已经有上百年的历史。丹麦种子的种植面积占农田的3.3%,种子业产值占种植业的6-7%。丹麦是世界上最大的牧草种子生产国和出口国,在国际市场上享有很高的声誉。丹麦的农业经济发达,合作社功不可抹。丹麦人称,没有合作社就没有现代化的丹麦农业。
19世纪下半叶,北美和俄国大量廉价的粮食涌入丹麦,急剧冲击着丹麦农业,农业生产不得不由原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在此转轨过程中,单个农民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困难和问题:(1)单个农民的需求和供给规模太小;
(2)单个农民市场信息不灵,生产不稳定;
(3)鲜活商品易腐烂,单个农民加工、储藏和销售设施差。
为此迫切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壮大自己的实力,于是合作社应用而生。首先主要是在加工和流通领域把农民组织起来,增强农民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
在丹麦成立的第一个合作社并不是农业合作社,而是1866年模仿英国的消费合作社而建立的消费者零售合作社。合作社的宗旨是为城镇低收入者提供便宜和质量可靠的消费品。合作社迎合贫民的需要,受到农民欢迎,很快发展起来,并迅速向农村地区辐射。1884年,日德兰半岛零售合作社联盟成立,1886年在西兰半岛零售合作社联盟成立,1896年,两个联盟合并,成为著名的丹麦批发合作社(FDB)。FDB的目的是通过直接经营批发业务,降低流通成本,留利给消费者。FDB运作很成功,不久就建立了自己的食品工厂和日杂用品厂,接着又开始经营石油进口业务,并开办了水泥制造厂。消费者零售合作社是丹麦合作社的先驱,它的成功,为后来众多合作社的建立提供了样本,对丹麦合作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示范作用。
丹麦第一个农业合作社是1882年建立的丹麦牛奶合作社。十九世纪60是年代以后,英国人口增长迅速,城市的生活水平提高,对农产品特别是畜产品的需求增加。适应英国的市场需求,丹麦及时调整了农业生产结构,从传统农业转向畜牧业。1882年丹麦西日德兰半岛建立了第一个牛奶合作社,由奶牛场场主担任合作社的经理。合作社由全体社员的担保向银行贷款,用来修建牛奶加工厂。所得的利润则按照社员所提供牛奶的数量比例进行分配。此后牛奶合作社在丹麦全国迅速发展,1888年一年里就有244个牛奶合作社建立起来。1890年全国三分之一的农场将自己生产的牛奶送到合作社的牛奶加工厂进行加工,这样牛奶的处理能力和乳制品的质量就可以和大型的专业农场相抗衡,大型奶牛场也开始加入到合作社来。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制度,不论奶牛场的实力多大,都具有相同的投票表决权。到二战爆发时,这种表决制度被普遍采用。
此后,根据农畜产品生产和流通的需要,陆续建立了很多农业合作社。如,屠宰合作社(1887年)、鸡蛋出口合作社(1895年)、饲料供应合作社(1898年)、奶油出口合作社(1888年)等。丹麦的合作社形形色色,名目繁多,主要是根据业务性质命名的。除了上述以外,还有如肉牛销售合作社、土豆销售合作社、面包消费合作社、燃油消费合作社、煤炭和焦炭消费合作社、房屋建筑合作社、牛奶消费合作社、电力消费合作社和农机合作社,甚至还有理发合作社。概括地讲,在丹麦,哪里有需要,那里就有合作社;需要什么合作,就有什么样的合作社。合作社深入到社会、经济和文化的方方面面。
丹麦合作社基本采用了通行的合作社原则,但在合作社运动中,表现出自己的特色。
从根源上讲,丹麦合作社源自社员的需要。一家一户弱小的农民,无力面对市场,为保护自己的利益,需要组织起来。丹麦的合作社,不是政治运动的产物,而完全是根据当时社会平民阶层的实际需要,自发地建立起来的。借鉴英国合作社的模式,通过为社员服务,不断积累经验,发展了丹麦特色的合作社发展之路。获取经济效益并不是合作社自身的追求,保护社员的利益,才是合作社的真正目的。合作社一切都是为了社员的需要。正如丹麦合作社运动先驱者安德尔斯·尼尔森说的那样,丹麦合作社只有在觉得真正需要时才建立起来,因为有了需要,所以才能存在和发展。
丹麦合作社在原则上强调自愿入社原则、一人一票制表决原则、限制资本报酬原则和回顾返还原则(按对合作社利用程度进行利润返还)。参加合作社完全是自愿的,一个社员平均要参加3到4个合作社,不允许主观的指令。利润属于全体社员,社员既分享利润,也分担风险或亏损。合作社按成员所交售产品的数量分配利润,合作社企业按期给投资的股东支付利息,但不实行利润分红。合作社及时反映农民的意见,保护农民的利益,是农民减少风险、提高收入、增强竞争力的重要保证。
合作社在组织形式上实行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制度,经营管理层由董事会聘任。对内适应合作制,对外实行公司制,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合作社规定,社员必须把自己的全部产品交给合作社销售,合作社有义务收集社员生产的产品,进行加工、销售,但坚持市场定价,不为社员承担价格风险。丹麦没有合作社法,合作社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样,受商法的约束。丹麦的普通商业企业和合作社企业没有明显差别,很多普通商企业都遵循合作社原则进行经营和管理。
在丹麦,加入合作社不需要缴纳股金,任何人,只要与合作有购销关系并接受合作社的交易合约,利用合作社的设施、设备和条件,都可以成为合作社的成员。与合作社发生产品购销关系,就成为合作社的成员,并拥有股份。社员占有股份的多少,取决于购销产品的数量。社员可以自愿退出,但如果退出即失去占有的股份,而且不退还股金。社员股份可以分红,但不能出售和转让。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代表大会,除社员外,还有雇员和专业工厂代表。根据选区选举社员代表、雇员代表、专业工厂代表,组成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再选出合作社的理事会,开展经营和管理活动。虽然合作社重大事务的最终决策权还是社员的,但社员与雇员有很多利益共同点,而且雇员在经营管理上有专长,让雇员进入权力机构,可以更好地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共同办好合作社。
丹麦合作社从保护社员的利益出发,进行产业化经营,提供系列化配套服务,尽可能延长产业增值链条,将中间成本环节留在自己的生产链条内,以提高经济效益。合作社投资修建加工厂,采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和检测手段,保证产品质量。合作社还建立自己的运输部门,与国内外大运输公司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通过精确和高效率仓储运输,及时保证客户需要,并同时实现自己的效益。从良种培育到田间管理、产品加工、质量检测、储藏运输,为社员提供系列化服务。良好的系列化服务,使合作社在与私营企业的竞争中占据有利的地位。
丹麦合作社最先从单纯的生活日用品零售服务开始,发展到饲料、肥料、燃油、煤炭、农业机械等农用物资的配套供应;从牛奶收购和初加工,发展到生猪、鸡蛋、水果、蔬菜、海产品等产业化经营;从单一品种的服务,发展到集约化、集团化综合经营。目前,丹麦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发展到农、畜、水产品收购、加工和销售,水果、蔬菜、花卉的采收、保鲜、加工和销售,化肥、农药、水泥、燃油和农业机械的供应,以及银行、保险、住房和社区服务等诸多领域。合作社几乎无处不在,无所不在。没有合作社,对丹麦人来说是难以想象的。
丹麦合作社联合会是丹麦的全国性合作社组织。它有25个会员组织,其中包括4个乳品合作社、7个屠宰合作社、33个农业供应合作社、2个蔬菜水果合作社、4个金融服务合作社以及5个分别从事鸡蛋、裘皮、种子、淀粉和油料业的合作社。这些合作社在各自的领域内一无例外地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如合作社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为:鲜奶97%、黄油98%、奶酪86%、生猪屠宰90%、肉牛屠宰63%、鸡蛋60%、种子77%、农资供应57%等。
联合会的组织结构大体是:合作社社员在各地选举产生地方代表会议,地方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代表理事会,代表理事会在选举产生联合会的最高管理机构,即合作社理事会。理事会是为社员争取社会、政治、经济地位的机构,不管合作社的具体经营业务,日常事务由合作社聘请的管理人员负责。各专业合作社由于规模不断扩大、数量不断减少,一般只有地区性代表,没有地区性联合社。
合作社联合会主席本人就是乳制品合作社的社员,合作社总部与议会、市政厅同处一个办公楼,表明合作社与政府有密切的联系。联合会主席总结丹麦合作社的主要特点就是:既遵循传统的合作社原则,又不为传统完全束缚,使其不失经典又能紧随时代的步伐;合作社是自下而上组织起来的民间经济组织,社员自愿加入,自主自立,对自己负责;合作社专业性强,且目标比较单一,就是使社员的产品得到最好的价格;合作活动发生在直接生产过程以外的各个环节。
丹麦合作社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营销类合作社,如乳品、火腿、屠宰、水果、毛皮;二是供应类合作社,如饲料、化肥、种子、水、消费品等;三是其它类型的合作社。目前,丹麦全国共有合作社30个,涉及农业、消费、信贷、手工业生产、住房、保险等领域。相当一部分合作社在市场竞争中逐渐发展成大型企业集团,在全国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特别是在主要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出口等方面占据着相当大的份额。
经过成功的市场运作,丹麦的合作社已逐渐发展成了几个大型企业集团,在全国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这个合作社是2000年由丹麦的MD食品合作社和瑞典的阿拉食品合作社跨国界合并而组建起来的。在丹麦和瑞典分别有8900户和7800户牛奶生产者为其社员,雇员1.8万多人。两国合作社社员每年共向合作社交售62亿公斤鲜奶,相当于两国鲜奶总产量的80%。
阿拉福得的组织结构由下而上大体为:第一层次是16700户(两国合计)社员;第二层次是这些社员所属的79个地区组织;第三层是全国组织,包括由79个地区组织的主席或副主席组成的140人的代表大会(其中130名社员代表,10名职工代表,每年开三次大会),和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会(相当于我国合作社的理事会,共18人,社员和职工分别为14人和4人)。
尽管阿拉福得已发展成为一个很完备的跨国集团,但在合作社内部仍恪守着合作社的基本原则,社员一人一票表决权,社员都可以参加合作社的决策程序。
丹麦第一个屠宰合作社成立于1887年。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屠宰合作社已经成为丹麦养猪业和猪肉食品加工业的主体和支柱。目前,丹麦96.3%的生猪屠宰及其加工产品由合作社完成。"丹麦皇冠"现拥有26家生猪屠宰场和6家熟食加工厂,雇员总数20400人,带动养猪农户20000户,丹麦近90%的生猪屠宰加工都由"丹麦皇冠"来完成。
丹麦屠宰合作社有两个显著的发展趋势:
联合和合并是丹麦屠宰合作社的重要趋势。自第一个屠宰合作社建立到二战前不到50年的时间里,丹麦屠宰合作社发展到61个,遍布全国各地。二战后屠宰合作社在数量上没有太大的变化。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中后期,适应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的需要,屠宰合作社开始了大规模的合并。不断的联合与合并,使丹麦屠宰合作社的数量不断减少,而规模不断扩大:1970年,丹麦有50个屠宰合作社,2001年底,占国内市场份额75%的"丹麦皇冠"与占国内市场份额15.7%的"斯帝夫-郝伯格"合并后,使丹麦屠宰合作社仅存两家。数量上的减少,规模化程度的提高,形成了生猪屠宰市场事实上的合作社垄断格局。
国际化规模经营是丹麦屠宰合作社发展的新趋势。尽管有人反对合作是合并,并对其发展前景表示怀疑,但跨国界的合作社合并,无疑是一个创举,效果如何,拭目以待。
(三)丹麦农业咨询服务中心——农民社员自己的服务组织。丹麦农民合作社联合会和家庭农民协会还组织了体系完整的农业咨询服务机构。该体系有两个层次组成,即地方级和国家级中心。两个层次相互补充、协调运转,构成一个面向全国每个农户的农业咨询服务体系。各管理层都由农民选举的代表进行决策,农民需要什么、有什么服务需求,咨询服务机构一清二楚,并不断根据农民新的需求调整服务范围和内容。国家级农业咨询服务中心成立于1972年,有450名雇员,主要职责是向地方咨询中心提供专业支持并促进地方中心与农业研究开发机构的联系。咨询服务中心的经费主要来自用户支付的服务费、研究和发展项目基金、合作社的捐赠、政府的补贴等。其中政府的财政补贴近年来每年约1.3亿克郎,占全部咨询费用的10%左右。
丹麦合作社建立以来,就一直对丹麦经济特别是农业发生着特殊的重要影响。消费合作社保护了社员的利益,改善了社员生活,创造了就业机会,使合作社运动成为劳工运动的组成部分。牛奶合作社、屠宰合作社、农资供应合作社等生产服务性合作社,开办合作社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成为农业生产的主力军。丹麦农业获得的巨大成就,最主要的应当归功于农业合作社完善的服务体系。
(一)同大多数发达国家一样,丹麦农业实行产供销加工一体化的生产,这主要靠合作社来实现。合作社提供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收购、加工、销售,以及信贷、保险和咨询等系列配套服务。农民建立联合商贸企业,农民通过这些合作社购买种子、饲料、农机、化肥等生产资料,出售各种农产品,借贷所需要的资金。在丹麦,合作社系统在全国农业生产资料采购量中占50%左右,出口的农产品约占全部出口的3/4。社员把自己的全部产品卖到合作社,使中间商无插足之地,因此能获得较大的利益。合作社规模的扩大,企业的实力日益壮大,有利于推动农业技术进步和农产品贸易的集中,增强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经验证明,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越高,农民的利益也越能够得到保护。
(二)丹麦建立有面向千家万户的农业咨询服务体系,合作社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丹麦的农业服务体系由政府部门、合作社和私人机构三部分组成。其中,由各种农业合作社组成的服务体系在整个农业服务体系中占有最重要的地位。丹麦的农业咨询服务闻名于世,被称“丹麦模式"。丹麦建立有各种研究所和咨询服务机构,遍及全国各地。其特点是:咨询服务工作由被服务者来管理,机构由农民建立;咨询服务获得国家的经费补助,咨询人员经济上独立;机构按照国际标准建立,要求为农业生产各个领域提供良好的服务,服务要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全国设有90多个地方一级的咨询中心,咨询服务专家900多人,技术人员和助手2500人,一个地方服务中心一般有20-70个雇员,大约为500至2000个成员提供服务。国家重视咨询服务人员的再教育工作,政府负责提供咨询人员的70%的工资和再教育费用及部分差旅费用,为地方协会负责全部咨询服务开支的50-60%。丹麦的咨询服务保证了农民能从研究部门获得最新的科学和经营管理技术。服务组织承担了政府的许多职能,如农业科技推广、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农民教育和培训等。
(三)丹麦合作社与政府和行业组织建立良好的关系。丹麦农业部门有众多的行业组织,与合作社、咨询服务体系一起被称为丹麦农业的三大支点。它们已经成了当地社会生活的基础,是把农民与市场、政府联结起来的纽带。一方面代表农民的利益,与政府和议会打交道;另一方面传递政府和议会的政策,并提供技术和行业信息咨询服务。丹麦还有众多的专门协会和行业组织,涉及肉类制品、乳制品、种子、水果蔬菜、家禽饲养、裘皮等协会(联合会、委员会),可以为农民提供详细的信息、技术服务,组织产品出口。在丹麦的农业服务体系中,政府参与的并不很多,其主要职能是支持农业研究。政府职能之所以比较轻松,主要是由于其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达和完善。换句话说,服务体系越发达、越完善,政府需要参与的事情就越少。
丹麦农业发展中的主要问题是贷款的利息较高,农户负债较多,经济力量薄弱、经营较差的农场容易在竞争中被淘汰。合作社义不容辞地承担起了农户的保护神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