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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农民更加稳定的土地产权
作者:cuncuhui 点击数:2904 更新时间: 2013-05-06 来源:《农民日报》
 
 

——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

 2013年05月03日

    本报记者 施维

        土地承包权不仅是农民一项重要的经济权益,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权益。面对当前农民土地权益屡受侵害的严峻现实,如何从法律制度层面加大对农民的土地权益保护显得尤为迫切。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未来土地制度改革,必须要给农民带来更加稳定的土地产权和更加广阔的土地利用空间。

        要有法可依,更要有法必依

        土地问题一直是农民权益保护的核心问题。近年来,我国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正在进一步强化农民的土地权益保护。国家鼓励农地承包权流转,也是为了让农民受益。但是,在一些地方,利用土地流转巧取豪夺,侵害农民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是什么原因导致农民土地权益屡受侵害?王卫国说:“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总的来说还是立法滞后,现行法律对农民土地权利保护不充分。”

        王卫国指出,物权法明确了土地承包权为物权,但只有原则性和框架性的规定。土地承包权的法律保护还需要一系列的立法来进一步落实,特别是制定《土地法》来落实。当然,除了法律的制定,还有一个法律实施即“有法必依”的问题,这是农民土地权利能否得到有效保护的一个关键。

        不能以集体名义随意剥夺农民的承包权

        当前,我们经常可以听到一种说法——农村土地是集体的,农民只是享有经营权,因此集体可以随意拿走、处置农民的土地。

        对于这种说法,王卫国认为是不可接受的。他提出,尽管目前的体制下,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民在耕地上只有承包经营权,但是国家长期以来的政策和立法强调的是对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不允许以集体的名义随意或轻易地剥夺农民的承包权。

        王卫国说,在城镇化的过程中,投资者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加上乡村干部常常有谋取私利的动机,滥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和干部们的职权,使农民在流转交易中难以把握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土地流转中农民权益受损害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

        维护农民静态和动态的土地权益

        强化对农民的土地权益保护,必须要进一步落实到法律层面。王卫国提出,未来的土地法改革,应该是“强化使用权,管住所有权”,同时,有序地放开土地流转市场,让农民成为土地资源有效利用的受益者。

        王卫国解释说,农民的土地权益不仅有静态的权益,也就是稳定地持有而不受侵害和剥夺的权利,而且有动态的权益,也就是指通过利用和流转获取收益的权利。未来的《土地管理法》修改,要给农民带来更加稳定的土地产权和更加广阔的土地利用空间。为此,首先要严格限制政府征地,制止农民失地。其次要防止村委会和乡镇政府滥用职权侵犯农民在土地上的自主地位和合法收益。第三要创造公平有序的土地流转市场,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农民获得基于土地产权的财产性收入。

        最后,王卫国总结说,我们制定土地法,首先要着眼于造福农民。只有造福农民的土地制度,才是造福国家和全体国民的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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