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宋洪远
本报记者 施维
本报采访中所反映出的工商资本下乡强行承包农民土地的问题,当前在我国一些地区比较突出。如何看待工商资本下乡对于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带来的利弊?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宋洪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出,必须要从中央政策层面来审慎地理解和对待这一问题。今年的1号文件对此做了非常全面的阐述,在不同的地方强调了几个方面的问题,“总的原则是,如果是参与新农村建设,我们是鼓励的;如果是发展种养业,既要鼓励又要引导;对于工商资本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民土地,则必须采取谨慎的态度,同时要探索建立严格的准入和监管制度”。
鼓励社会资本投向新农村建设,但非种养业
首先,对于社会资本投向新农村建设,今年1号文件在第二部分的第三条,很明确提出“鼓励社会资本投向新农村建设”,具体而言就是“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采取投资筹资、捐款捐助、人才和技术支持等方式在农村兴办医疗卫生、教育培训、社会福利、社会服务、文化旅游体育等各类事业”。宋洪远分析指出,这一要求强调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投资的主体是谁?二、采取什么方式?三、到农村去干什么事情?“最关键的就是第三点。按照1号文件的要求,我们鼓励的是从事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并没有提出种养业,没有农业,这一点很重要。”
另外,若要鼓励社会资本投向新农村建设,宋洪远指出,按照政策要求,应“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管护费用补助等政策”,并“落实公益性捐赠农村公益事业项目支出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资本下乡应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
如果工商企业要到农村去发展种养业怎么办?这正是今年一号文件强调的第二点内容。宋洪远介绍说,1号文件在第三部分第四条讲了一句话,“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这句话也有两个要点,首先,我们政策不仅要“鼓励”还要“引导”城市工商资本,不能只强调鼓励而忽视了引导;其次,城市工商资本下乡后要发展的是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不适合“企业化”经营的我们并不鼓励。
宋洪远进一步解释说,所谓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是指产品产业链比较长,价值链比较宽,能够通过产业化经营延长产业链、扩充价值链,实现企业增产、增值、增效的产业。比如,同样是粮食,但是小麦、水稻的企业化经营少,而大豆、玉米的企业化经营比较多、产业化程度高。“小麦,脱了粒就是麦籽,制成面粉,加工成面食,这个产业就很难再延伸扩展了;而玉米,既是主粮还能做成饲料,它还可以提炼加工成糖,可以提炼纤维,可以用于能源开发,它的产业链就很长”。
企业直接包地应有严格的限制和监管
工商企业应采取何种方式发展种养业?这是第三个要点。宋洪远提出,可以采取多种不同的方式,如果是采取“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发展产业化经营种养业,我们是鼓励和支持的。如果采取长时间大面积直接租种农户土地的方式,对此1号文件有针对性地提出“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林地、草原)准入和监管制度”。
宋洪远分析指出,建立准入制度,就意味着必须是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才可以租赁和经营农地。比方说,一个房地产企业,从来没有经营过农业,但是要到农村去包1000亩地种樱桃,那我们肯定要质询,你是否会种地?是否具有相关的技术和管理能力?你来种地,是否就比农户经营土地产出率要高?如果该企业不具备相关能力,那么这个地就不能由其来承包,这就是准入条件;同时,还要加强监管,防止有些企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比如,有些企业以农业种植为名承包土地,但是后来却改去“种房子”,对于这种现象必须加强监管、严厉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