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要闻 > 正文
 
我国放开化肥经营 化肥流通体制改革迈关键一步
作者:cuncuhui 点击数:2522 更新时间: 2009-09-11 来源:人民网
 
 

允许具备条件的各种所有制及组织类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

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进入化肥流通领域

  本报北京9月10日电  (记者朱剑红)作为最大的化肥生产国和消费国,我国化肥流通体制改革又迈出关键一步。国务院近日公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放开化肥经营,取消对化肥经营企业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允许具备条件的各种所有制及组织类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进入化肥流通领域,开展化肥经营。

  此次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原则是:放开市场、公平竞争,规范秩序、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提高效率。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放开化肥经营,同时,为了维护市场秩序,还设立了必要的市场准入条件。

  《决定》结合我国化肥市场的现实情况,对经营者进入化肥流通领域的条件作出了规定,要求经营者有相应的场所,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另外,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和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注册资金分别不得少于1000万元和3000万元。

(责任编辑:徐沛宇)

 
免责声明:村社网对刊登之所有信息不声明或保证其内容之正确性或可靠性;您于此接受并承认信赖任何信息所生之风险应自行承担。中国村社发展促进会,有权但无此义务,改善或更正所刊登信息任何部分之错误或疏失。